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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为了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先讲需要解决的问题,再讲目标任务,更能体现立法宗旨,也更符合法律语言的逻辑表达方式。生态文明建设已于2018年写入宪法,绿色建筑是对宪法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贯彻。 |
| |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治光辐射、降低碳排放,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安全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以及工业建筑的建设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日常使用,以及工业建筑的建设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民用建筑的维护与日常使用也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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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绿色建筑知识的宣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
| |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纳入建筑业、城市建设规划内容。 |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纳入建筑业、城市建设规划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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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中,应当避免建筑的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在建筑的设计阶段应当考虑如何避免光辐射、电磁辐射对环境产生损害。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及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 | 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绿色建筑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实施监理。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及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 |
| |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 |
| |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省规定,室内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 (一)节能、节水、碳排放及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省规定,室内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 |
| | 本市鼓励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倡导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发展,提升绿色建筑品质。 | 本市鼓励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倡导建设高质量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发展,提升绿色建筑品质。 | |
| | 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建材认证要求及生产工艺规范流程进行生产。 | 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应当构建绿色供应链,根据国家、省建材认证要求及生产工艺规范流程进行生产。 | 建材是绿色建筑中的重要一环,构建绿色供应链,为绿色建筑的提供基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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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碳排放信息公开机制,每年定期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 增加信息公开条款,对应前面第三十四条公众参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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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建筑的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果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资格。 | 增加绿色建筑评级机构责任条款,以督促评级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坚守客观公正原则。 |